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优质化、特色化建设,全面提升我校基层党支部组织力,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试行)》《新时代江苏高校三级党组织“强基创优”建设计划(2021—2025年)》《中共苏州城市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党在我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担负着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支部建设,着力增强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努力使党支部成为教育党员的阵地、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为全面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我校建设成为“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特色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标准化建设
第一节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的设置
(一)党支部及其委员会的设置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二)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三)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校二级党委或党总支负责指导和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党支部的命名应当准确简要地标明对应单位(部门)的名称,并标明党支部种类。党支部种类可分为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等。跨部门设置的为联合党支部,师生混合、建在学术团队上的为混合党支部,同一部门分设多个党支部的,应加以编号。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及党支部书记的产生
(一)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先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二)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将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须报院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支部换届选举结果要经二级党委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党支部书记的选配按《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带领支部全体党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全面落实党支部的各项职责。
(二)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本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
(五)带领支部委员会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六)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他们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本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本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本支部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活动信息。
(三)纪检委员。按《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节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主要包括“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评先评优等。
(一)“三会一课”制度。支部要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加强专业学习,提高党员综合素养,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1次,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专题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年终要形成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如实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
(二)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每月固定一天为党员活动日,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与业务职能,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党支部和班子成员要深入对照检查,列出问题整改清单,每年实实在在解决一二个突出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讲党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做到支部委员之间必谈、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支部委员与师生群众必谈。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约谈。在谈话时间节点上,要做到“四个必谈”,在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党性不强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劝其退党或除名。
(六)评先评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及时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带动全体党员对标争先、争创佳绩。
第十一条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党支部要积极为党员个人发展创造条件,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千方百计为党员排忧解难。加强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对党员的特殊困难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相应补助。教职工、学生党支部要做好“五个必访”:党员生病住院时必访,工作学习生活遇到困难时必访,党员组织关系变动时必访,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访,有情绪或意见时必访。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制度。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性修养,制定完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职工党支部的教育培训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能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教育培训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党员领导干部除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完善党员结对帮扶群众、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学生党员联系普通学生制度,积极组织党员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听取和反映师生群众的意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师生排忧解难,服务于师生的成长成才。每逢重大节日,特别是师生有患病住院、家庭受灾等重大变故时,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安排走访慰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健全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于每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二级党委或党总支综合述职评议、日常了解、督查检查等情况,对支部书记履职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党支部书记履职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发展学生党员必须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教育引导的原则,严把学生党员发展质量关。
第三章 党支部样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在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党支部样板化建设。各党支部在“对标争先”中,要做到“七个有力”: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师生有力;宣传师生有力;凝聚师生有力;服务师生有力。通过样板党支部建设,形成一系列有特色、可复制、易推广的党支部工作法,全面提升学校党建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样板党支部应达到的必要条件
(一)教师党支部原则上至少成立3年,学生党支部或师生联合党支部原则上至少成立1年,且在建设周期内保持稳定。
(二)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着力发挥在政治引领、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团结凝聚师生、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亲和力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
(三)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曾获得校级(含)以上党组织的重大表彰,或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连续获得“好”或相应等次;至少1名支部成员获评省部级(含)以上优秀党员、师德典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教师党支部在“双带头人”支部书记培育、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学生党支部在推进思想教育、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党支部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突出问题,未发生过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党支部成员及支部所在单位人员未出现违法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等问题;所在学校的各级党组织在已开展的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验收工作中未出现“验收不予通过”情况。
第十八条 样板党支部建设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工作责任机制。树立鲜明导向,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落实力量、投入、资源、工作“四个下沉”到党支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二级党委负责实施,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学校党委把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二级党委对所属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要指导明确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具体内容,组织党支部开展交流,定期检查支部台账,了解各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情况。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党支部建设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条 联系基层机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依托党支部搭建党员领导干部与师生定期交流联系平台,从职业规划、激励评价、人文关怀等方面促进师生成长发展。建立教职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社团、班级等结对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考评机制。以党支部量化考核为抓手,做好党支部工作评价。建立党支部晋位升级长效机制,表彰先进党支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建立后进党支部常态化整顿机制,集中转化提升达标,推动党支部在工作机制、方法、载体和活动方式、内容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第二十二条 工作保障机制。做好经费、场地阵地、基地和平台保障,加强支部工作理论研究。
(一)落实经费保障。学校按标准核定并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落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要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
(二)建设党建工作阵地。学校党委及二级党委要有效整合载体和资源,以党建带群建,统筹打造、高标准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用途叠加的校内党建服务阵地、校外党建实践基地,提供支部组织生活空间、师生交流对话空间、群众关怀服务空间,促进党建资源、服务资源的集聚融合融通,解决党建服务品质不高、门类不全、资源不集聚等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优化提升党建文化环境的育人功能。
(三)保障学习活动时间。双周固定政治学习时间,统筹安排活动计划,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确保党支部履行职权。教职工党支部所在单位工作规划、教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师德师风、评奖评优、干部选任须征求所在单位党支部意见,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学生党员评奖评优时应将所在党支部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强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组织到兄弟高校、实践基地等进行学习交流。
(六)保障理论研究。坚持开展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立项,鼓励支持开展党支部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学校加强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学校党委将党支部建设成效作为二级党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二级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开展对二级党委抓党支部建设的常态化督促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